

最近,美国司法部连续披露的两宗移民欺诈案件,很值得放在一起看。第一宗,是马萨诸塞州2026年3月13日公布的签证欺诈案:11名印度籍人士被控参与共谋,通过安排“伪造持枪抢劫”,让便利店或餐饮店店员冒充暴力犯罪受害者,以便申请U非移民签证。司法部在通报中明确写到,所谓“受害人”中,有人还是付钱参与这场骗局的。U签证本来是给某些犯罪受害者使用的,前提是申请人遭受身心伤害,并且协助执法机关调查或起诉。
这宗案件本身并不是EB-5案件,但它揭示了一个非常直白的现实:只要移民利益和虚假安排绑在一起,最终就可能走向刑事追责。而在EB-5领域,美国司法部此前处理过一宗更直接的典型案件。北加州DOJ 2020年通报称,Jennifer Yang和Daniel Wu因EB-5相关欺诈被判刑。根据司法部披露,两人向外国投资人募集六位数、七位数投资,承诺资金将用于创造就业并帮助符合EB-5要求,但实际却挪作他用;在递交签证申请时,又虚假陈述资金已被正确使用、就业已被创造。最终,两人分别被判46个月和24个月监禁,并被责令支付5,951,813美元赔偿。
很多人看到这类新闻,第一反应是:又是移民欺诈、又有人被判刑。
但对华人EB-5投资人来说,真正值得警惕的,往往不是“有人出事了”这件事本身,而是案件背后那套在市场上并不少见的话术:
“你放心,我给你担保还款。”
“项目不行,我拿房子给你抵。”
“这只是私下约定,不影响你拿绿卡。”
真正危险的,很多时候不是有人坦白告诉你“这个项目有风险”,
而是有人反复强调:
“这个项目没风险,我给你兜底。”

一、先把一个最容易混淆的问题讲清楚:这里说的“贷款”,主要是投资人自己的资金来源
EB-5里一提到“贷款”,很多人会把几件完全不同的事情混在一起。
第一种,是投资人自己的资金来源是贷款。
比如,投资人拿自己名下的房产、存款或其他资产去融资,再把借来的钱作为EB-5投资款投入项目。现行法规对EB-5“capital”的定义明确包括:以投资人自己拥有的资产作担保的债务资金,但前提是投资人本人必须对该债务承担个人且主要责任,并且新商业企业本身的资产不能被用来担保这笔债务。法规还同时规定,投资人与新商业企业之间如果只是通过票据、债券、可转债或其他债务安排进行所谓“出资”,并不构成合格资本投入。
换句话说,投资人个人合规贷款做EB-5,讨论的是资金来源问题;
而项目方、中介、开发商承诺替你还钱、保本退出、以房抵债,讨论的则是另一件更敏感的事:
你的投资,是否还是真正处于风险之中。
二、为什么“保本承诺”反而可能是危险信号?
EB-5的基本要求之一,是投资人必须把符合要求的资本置于风险中。现行法规明确要求,申请人需要证明自己已经把所需资本at risk,目的是为了获得回报;仅有投资意向,或者只是未来可能发生的安排,并不够。USCIS的政策手册也写得很清楚:要满足“at risk”,就必须既有亏损风险,也有获利机会。
这也是为什么,很多投资人以为“多一层担保更安全”,但从EB-5的审查逻辑来看,事情恰恰可能相反。
你以为那是保障,审查时却可能会问:
既然本金已经被兜底了,这笔钱还算不算真正at risk?

三、“以房抵债”为什么尤其要小心?
这恰恰是华人投资圈里最容易被轻描淡写、但又最值得提高警惕的地方。
USCIS政策手册明确指出:为了满足“at risk”要求,投资人必须承担亏损风险并拥有获利机会;如果投资人被保证将来取得某项特定资产的最终所有权或使用权,该安排会影响“at risk”的判断。也就是说,像“项目不行给你一套房”“到时候用某个物业给你做退出保障”这类说法,听起来像是在增加安全垫,但在EB-5语境里,反而可能触碰到最核心的合规问题。
更麻烦的是,这类风险很多并不出现在正式发行文件里,而是出现在:
•熟人介绍时的口头承诺
•微信聊天里的安抚说法
•没有披露的补充协议
•发行文件之外的“抽屉协议”
而一旦这些内容和正式法律文件不一致,后续真出问题时,投资人往往是最被动的那一方。
四、别把“区域中心在名单上”理解成“政府替项目背书”
这也是很多投资人最常见的误区之一。
Investor.gov的官方投资者警示写得非常直接:某个机构被USCIS指定为区域中心,并不代表USCIS、SEC或其他政府机构已经批准该项目投资,也不代表政府认可该投资的质量。该警示还特别列出了典型风险信号,包括:承诺签证或绿卡、保证签发时间、保证回报、以及宣称没有投资风险。
所以,
“在区域中心名单上”不等于安全,
“有熟人介绍”不等于合规,
“有人拍胸脯兜底”更不等于风险更低。
真正成熟的判断,应该是去看:
•正式发行文件怎么写
•资金用途是否清楚一致
•就业创造逻辑是否站得住
•项目结构是否透明
•推荐人、中介、顾问是否存在未披露利益
Investor.gov也明确建议投资人:核实区域中心资格、索取提交给USCIS的材料、要求项目提供书面发行文件、核查推荐方是否收取报酬,并对项目宣称内容进行独立验证。

五、投资人真正要分清楚的,不是“有没有担保”,而是“担保在担什么”
很多投资人一听到“有担保”,就会本能觉得更安全。
但EB-5从来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保本理财产品。
真正需要分清楚的是:
•投资人自己用个人资产贷款做EB-5,这是资金来源问题;
•项目本身有银行贷款、开发贷、夹层融资,这是项目融资结构问题;
•项目方私下对投资人承诺保本、担保还款、以房抵债,这才是最容易把人带偏、也最容易引发EB-5合规风险的问题。
所以,真正值得警惕的,不是项目方坦率告诉你“有风险”;
而是有人微笑着对你说:
“这个项目你放心,绝对安全,我给你兜底。”
因此,从“假抢劫骗U签”,到“挪用EB-5资金、虚构就业、提交虚假申请”,这两宗DOJ通报虽然类型不同,但释放出来的信号其实是一致的:
凡是和移民利益直接相关的安排,越不能迷信口头承诺,越不能轻信所谓“特殊保障”。
很多时候,最危险的不是亏损本身,
而是投资人为了追求“看起来更稳”,接受了那些本不该出现在EB-5结构里的保本安排。
真正成熟、合规的EB-5项目,依靠的应该是清楚透明的法律文件、站得住的就业模型、合理一致的资金结构,以及经得起核验的执行能力。
而不是靠一句:
“没事,我给你兜着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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